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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聞] 非稅務居民攜巨款回加 會惹稅局懷疑

非稅務居民攜巨款回加 會惹稅局懷疑 嚴查追稅
居海外2年能賺大錢 令人難入信

http://www.mingpaocanada.com/Van/htm/News/20160815/vaa1h_r.htm

【明報專訊】特許會計師梁萬邦表示,要做加國非稅務居民,除了要切斷跟加國的居住聯繫(residential ties),還要離開加國至少2年,「2016年回流,2017年便回來,稅局會視你從沒有離開加拿大回流過。」

梁萬邦說,有些人離開加國時向稅務局申請非稅務居民,並獲稅局認定,但這也不代表是在稅務上有免死金牌;若填報時不老實,該份認定只是自欺欺人。

「表面上你是切斷了所有的聯繫,但未必真的實行,例如你說會賣屋,但最終沒有賣。稅局會想盡辦法確認你是稅務居民,而你則要盡力證明你是非稅務居民,不用繳稅,因此你是在跟稅局角力。」他說,稅務局通常以「先斬後奏」的方式,先認定某國民是稅務居民,納稅人便要做很多工作去證明自己跟加拿大已沒有居住聯繫。

有些人為了將數額巨大的海外資產變賣,將款項帶回加國,於是利用非稅務居民的身分避稅,這便會引起懷疑,像離加2年加4日,便突然在海外將大筆款項帶回加拿大,「稅務局會問你這筆錢從何而來;你說是在自己當非稅務居民時賺回來的,所以加拿大無權向我徵稅。但稅局會懷疑,是否真的有這麼一回事?」

當事人若無法證明,可能全部款項都要繳稅。當然回流20多年才攜款項回加,當局也會理解。

若加國非稅務居民在香港期間「炒樓」賺大錢,也能不向加國政府繳稅,「但很多人是移民加國的時候,有棟樓『不記得』申報,現在便想着做兩年非稅務居民,賣樓之後再攜巨款回加拿大。」這時稅務局會要求這名國民出示證明,經追查下,很容易被揭發逃稅。

梁萬邦指,國民不應抱着僥倖的心理,因存在戶口的海外資產紀錄抹不掉。

在香港賣樓賺錢是否要繳稅,視乎買賣物業的動機,「炒樓」獲利是需要繳付利得稅,稅率為利潤的15%。

雖然加拿大已跟香港簽訂稅務協議,但梁萬邦指,兩地稅制不同,必須清楚了解申報和納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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