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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律 政 司 覆 檢 控 罪   鍾 亦 天 或 坐 冤 枉 監 [打印本頁]

作者: kipposhi    時間: 2008-2-14 23:31     標題: 律 政 司 覆 檢 控 罪   鍾 亦 天 或 坐 冤 枉 監

2008/02/15

【本 報 訊 】 律 政 司 昨 晚 突 然 表 示 , 正 與 警 方 檢 討 被 控 告 發 放 淫 褻 物 品 的 網 民 鍾 亦 天 的保 釋 事 宜 。 據 悉 , 當 局 得 悉 淫 褻 物 品 審 裁 處 將 涉 案 的 疑 似 藝 人 陳 冠 希 及 鍾 欣 桐 合 照, 暫 時 評 定 為 不 雅 物 品 後 , 正 徹 夜 研 究 是 否 改 控 鍾 亦 天 其 他 罪 名 , 甚 至 撤 銷 其 控 罪等 。 換 言 之 , 這 名 在 淫 照 風 暴 中 首 名 被 拘 控 的 網 民 , 極 有 可 能 坐 了 最 少 14 日 「 冤 枉 監 」 。

首 張 「 淫 照 」 被 評 不 雅
律 政 司 發 言 人 昨 晚 稱 , 鍾 亦 天 案 中 有 關 照 片 被 淫 審 處 暫 評 為 不 雅 物 品 後 , 已 即 時 檢 討 有 關 控 罪 保 釋 事 宜 , 並 會 盡 快 作 出 決 定 。
根據 鍾 亦 天 案 的 控 罪 書 , 他 被 控 上 月 27 日 在 互 聯 網 發 放 一 張 淫 褻 照 片 , 當 日 互 聯 網只 是 廣 泛 流 傳 一 張 疑 似 陳 冠 希 及 鍾 欣 桐 的 合 照 。 《 明 報 》 日 前 將 這 張 照 片 送 交 被 淫審 處 評 級 , 被 暫 評 為 第 二 類 不 雅 物 品 ; 其 餘 四 張 同 時 被 送 評 級 的 疑 似 藝 人 照 片 中 ,兩 張 涉 及 口 交 的 照 片 被 評 為 第 三 類 淫 褻 物 品 , 兩 張 女 性 「 露 點 」 照 片 被 評 為 不 雅 物品 。
律 政 司 司 長 黃 仁 龍 昨 日 曾 就 鍾 亦 天 事 件 回 覆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涂 謹 申 ,重 申 會 盡 快 作 出 決 定 。 對 於 律 政 司 與 警 方 研 究 整 天 仍 未 作 出 決 定 , 涂 昨 晚 直 斥 當 局對 牽 涉 人 身 自 由 、 法 律 公 義 的 事 件 , 研 究 速 度 實 在 太 緩 慢 : 「 律 政 司 人 才 濟 濟 , 應該 即 日 可 以 有 結 論 … … 你 研 究 多 一 個 鐘 , 有 人 就 可 能 冤 獄 多 一 個 鐘 。 」 他 指 出 , 若 律 政 司 檢 控 鍾 的 照 片 只 屬 不 雅 而 非 淫 褻 , 控 方 有 責 任 盡快 主 動 向 法 庭 披 露 事 實 , 讓 法 庭 考 慮 鍾 的 保 釋 申 請 , 甚 或 考 慮 撤 銷 控 罪 。

警 走 捷 徑   先 檢 控 後 評 級

資深 大 律 師 湯 家 驊 指 出 , 今 次 警 方 是 按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執 法 慣 例 , 先 檢 控 後 評 級 , 一旦 發 現 評 級 與 控 罪 不 符 , 控 方 須 撤 銷 控 罪 。 他 批 評 , 警 方 「 走 捷 徑 」 累 事 , 「 今 次只 係 得 一 張 相 , 而 唔 係 幾 千 隻 色 情 光 碟 , 警 方 可 以 先 評 級 後 起 訴 。 」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系 助 理 教 授 張 達 明 表 示 , 根 據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 今 次 傳 媒 機 構 送 交 淫 審 處 的 照片 評 級 結 果 對 鍾 案 件 並 無 約 束 性 , 但 可 供 控 方 及 法 庭 參 考 。 他 指 出 , 若 控 方 改 控 鍾網 上 發 佈 不 雅 物 品 罪 , 或 會 引 發 另 一 場 法 律 爭 拗 , 「 起 訴 發 放 不 雅 物 品 係 針 對 印 刷品 無 警 告 字 眼 包 裝 , 就 畀 未 成 年 人 睇 , 但 網 上 世 界 根 本 冇 可 能 咁 做 。 」
鍾 亦 天 被 控 發 佈 淫 褻 物 品 , 本 月 1 日 提 堂 時 被 法 官 拒 絕 保 釋 , 還 柙 八 星 期 候 審 。

http://www1.appledaily.atnext.co ... amp;art_id=10755317
作者: ricrick    時間: 2008-2-14 23:46

警方原本太天真以為找一個替死鬼便可以了事,現在看看點收科!
我想一定像ah gill一樣說自己天真同傻便可草草了事了……

[ 本帖最後由 ricrick 於 2008-2-14 23:48 編輯 ]
作者: myversa    時間: 2008-2-15 13:54     標題: 鍾亦天撤罪 囚押16日 無條件獲釋




鍾亦天撤罪
囚押16日 無條件獲釋         2008年2月16日

【明報專訊】涉嫌在網上發布1張疑似藝人裸照而被令扣押8個星期的鍾亦天,被囚16天後重獲自由。律政司日前知道涉案照片被淫審處評為不雅後,昨午向裁判官申請撤回鍾的「發布淫褻物品」罪名,鍾無條件獲釋,裁判官更接納辯方申請,命令控方負責鍾亦天的1.8萬元律師費。控方雖然在庭上承認有關相片被淫審處評為淫褻照片的機會不大,但警方仍堅持檢控沒有犯錯,強調今次是依例檢控。

鍾聲明:重獲自由感高興

29歲的鍾亦天昨日透過律師發出聲明,指重獲自由後非常高興,能與家人團聚,更感激各界的關心與協助。一直支援被告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亦有到庭,他強調警方本應盡早主動糾正,最終卻由非執法部門把涉案照片送檢才撥亂反正,顯示警方一塌糊塗,希望他們能夠「經一事、長一智」。

高級政府律師謝家樹昨日說,鍾於本月1日被控發布1張淫褻照片,該相片在屯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郭偉健處理下,初步被信納符合提出控罪的要求,然而檢控必須合乎公眾利益,若有新理據顯示控方的無理,便應撤回控罪。

律政司:對鍾調查繼續

謝續稱,律政司於本周四得悉淫審處暫定涉案照片為「不雅」而非淫褻,經控方詳細覆議並徵詢影視處及警方的意見後,認為淫審處把相關照片評為淫褻物品的機會不大,律政司為維護司法公正,故在現階段撤回對鍾的控罪,但強調針對他的調查仍在全速進行。

被還押逾兩星期的鍾亦天獲釋後,透過大律師申請索回訟費,但控方指出,被告在警誡下曾承認上載淫褻照片,基於他受查時「自招嫌疑」,法庭不應發還訟費。

辯方反指出,鍾當日在「香港討論區」看到涉案照片,純粹基於好奇心而透過bcoms.net網站上載照片檔案並留下超連結,目的只為讓同好廣泛討論相片真偽;再者,警方的搜查令上僅列明鍾管有「色情」照片,未嘗評定其淫褻程度,又認為被告只因為缺乏法律知識,才認同涉案照片為「淫褻」。

辯方質疑,控方從來沒有足夠證據指控鍾詐騙7間銀行,又罔自將鍾手上的裸照連貫其財政狀,暗示他可能把裸照用作不法用途。

辯方又指出,在公義的原則下,若裁判官拒絕鍾取回他應得的訟費,可能讓公眾誤會執法當局可以「不理後果、信口開河、先斬後奏、告了先算」,即使決定撤回控罪時可能道歉,但事後仍可不了了之。

控方須付1.8萬訟費

郭偉健細聽雙方陳辭後引述法例,指獲撤回控罪的被告人若沒有「自招嫌疑」等特殊理由,一般可以獲發還訟費。他強調,法庭不能接納鍾的警誡招認,因為在現行法律下,只有淫審處的審裁員可以評核物品的淫褻程度,被告本人即使承認他上載的是「淫褻物品」,但仍不能被視為招認,故裁定控方須支付1.8萬元訟費。

1 月30日晚上被捕的鍾亦天,原被控1項發布淫褻物品罪,指他涉嫌上載一張女星裸照至網上討論區。案件2月1日提堂時,控方反對鍾的保釋申請,並要求法庭還押鍾8個星期。主任裁判官郭偉健當時接納控方要求。《明報》上周二將5張早前在網上流傳的女藝人裸照交予淫審處評級,淫審處本周將2張評為淫褻,3張評為不雅,而鍾亦天被控發布的照片亦是不雅圖片。律政司得悉有關消息後,決定覆核控罪及保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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