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鍾亦天撤罪
囚押16日 無條件獲釋 2008年2月16日
【明報專訊】涉嫌在網上發布1張疑似藝人裸照而被令扣押8個星期的鍾亦天,被囚16天後重獲自由。律政司日前知道涉案照片被淫審處評為不雅後,昨午向裁判官申請撤回鍾的「發布淫褻物品」罪名,鍾無條件獲釋,裁判官更接納辯方申請,命令控方負責鍾亦天的1.8萬元律師費。控方雖然在庭上承認有關相片被淫審處評為淫褻照片的機會不大,但警方仍堅持檢控沒有犯錯,強調今次是依例檢控。
鍾聲明:重獲自由感高興
29歲的鍾亦天昨日透過律師發出聲明,指重獲自由後非常高興,能與家人團聚,更感激各界的關心與協助。一直支援被告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亦有到庭,他強調警方本應盡早主動糾正,最終卻由非執法部門把涉案照片送檢才撥亂反正,顯示警方一塌糊塗,希望他們能夠「經一事、長一智」。
高級政府律師謝家樹昨日說,鍾於本月1日被控發布1張淫褻照片,該相片在屯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郭偉健處理下,初步被信納符合提出控罪的要求,然而檢控必須合乎公眾利益,若有新理據顯示控方的無理,便應撤回控罪。
律政司:對鍾調查繼續
謝續稱,律政司於本周四得悉淫審處暫定涉案照片為「不雅」而非淫褻,經控方詳細覆議並徵詢影視處及警方的意見後,認為淫審處把相關照片評為淫褻物品的機會不大,律政司為維護司法公正,故在現階段撤回對鍾的控罪,但強調針對他的調查仍在全速進行。
被還押逾兩星期的鍾亦天獲釋後,透過大律師申請索回訟費,但控方指出,被告在警誡下曾承認上載淫褻照片,基於他受查時「自招嫌疑」,法庭不應發還訟費。
辯方反指出,鍾當日在「香港討論區」看到涉案照片,純粹基於好奇心而透過bcoms.net網站上載照片檔案並留下超連結,目的只為讓同好廣泛討論相片真偽;再者,警方的搜查令上僅列明鍾管有「色情」照片,未嘗評定其淫褻程度,又認為被告只因為缺乏法律知識,才認同涉案照片為「淫褻」。
辯方質疑,控方從來沒有足夠證據指控鍾詐騙7間銀行,又罔自將鍾手上的裸照連貫其財政狀,暗示他可能把裸照用作不法用途。
辯方又指出,在公義的原則下,若裁判官拒絕鍾取回他應得的訟費,可能讓公眾誤會執法當局可以「不理後果、信口開河、先斬後奏、告了先算」,即使決定撤回控罪時可能道歉,但事後仍可不了了之。
控方須付1.8萬訟費
郭偉健細聽雙方陳辭後引述法例,指獲撤回控罪的被告人若沒有「自招嫌疑」等特殊理由,一般可以獲發還訟費。他強調,法庭不能接納鍾的警誡招認,因為在現行法律下,只有淫審處的審裁員可以評核物品的淫褻程度,被告本人即使承認他上載的是「淫褻物品」,但仍不能被視為招認,故裁定控方須支付1.8萬元訟費。
1 月30日晚上被捕的鍾亦天,原被控1項發布淫褻物品罪,指他涉嫌上載一張女星裸照至網上討論區。案件2月1日提堂時,控方反對鍾的保釋申請,並要求法庭還押鍾8個星期。主任裁判官郭偉健當時接納控方要求。《明報》上周二將5張早前在網上流傳的女藝人裸照交予淫審處評級,淫審處本周將2張評為淫褻,3張評為不雅,而鍾亦天被控發布的照片亦是不雅圖片。律政司得悉有關消息後,決定覆核控罪及保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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