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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got another version from Apple titled as: "16 歲 少 女 拒 玩 3P, 遭 肢 解 掟 落 海"

【 本 報 訊 】 原 本 品 學 兼 優 念 中 三 的 16 歲 少 女 , 懷 疑 誤 交 損 友 中 途 輟 學 , 更 淪 為 賣淫 「 跑 私 鐘 」 , 最 終 賠 上 性 命 , 遭 人 殺 害 後 肢 解 棄 屍 大 海 , 警 方 至 今 仍 未 尋 獲 屍 體。 消 息 稱 , 少 女 10 日 前 到 深 水 「 出 鐘 」 , 被 人 引 誘 吸 食 大 麻 及 強 迫 玩 3P 性 遊 戲 , 少 女 反 抗 時 遭 人 扼 頸 窒 息 死 亡, 兇 手 事 後 將 屍 體 肢 解 藏 於 發 泡 膠 箱 , 再 放 入 磚 頭 運 到 九 龍 城 碼 頭 掟 落 海 。 直 至 前日 警 方 根 據 線 報 拘 捕 兩 名 涉 案 男 子 , 並 派 出 飛 虎 隊 蛙 人 潛 水 打 撈 屍 體 , 暫 無 發 現 ,警 方 正 追 查 案 中 是 否 仍 有 涉 案 人 士 在 逃 。

拒 玩 3P 遇 害 的 16 歲 少 女 王 嘉 梅 , 與 家 人 同 住 大 埔 太 和 一 單 位 , 阿 梅 原 在 區 內 一 間 學 校 就 讀 中 三 , 成 績 優 異 , 但 今 年 初 突 然 退 學 , 有 消 息指 她 當 上 跑 私 鐘 , 並 在 網 上 刊 登 賣 淫 廣 告 , 明 碼 實 價 每 次 肉 金 1,000 元 。 根 據 警 方調 查 所 得 , 上 月 27 日 下 午 , 她 身 穿 黑 色 T 恤 及 黑 長 褲 , 攜  一 個 金 色 手 袋 離 開 住 所 , 然 後 前 往 深 水 「 出 鐘 」 , 被 人 帶 上 石 硤 尾 街 39 至 41 號 仁 發 大 廈 2F 一 單 位 套 房 。 據 說 對 方 是 一名 24 歲 有 黑 幫 背 景 姓 丁 的 熟 客 , 當 時 至 少 另 有 一 名 亦 是 24 歲 的 青 年 在 場 。

消 息 稱 , 其 後 兩 男 一 女 在 單 位 內 吸 食 大 麻 , 其 間 有 人 情 緒 高 漲 要 求 阿 梅 玩 3P 性 遊戲 , 但 遭 拒 絕 , 混 亂 中 阿 梅 被 人 扼 頸 窒 息 死 亡 。 消 息 又 謂 , 兇 手 殺 人 後 決 定 毀 屍 滅 , 有 人 在 附 近 的 石 硤 尾 街 市 借 用 手 推 車 , 並 撿 獲 了 一 個 發 泡 膠 箱 , 然 後 在 黃 竹 街 再執 了 幾 塊 磚 頭 回 家 。 兇 徒 由 於 無 法 將 屍 體 放 入 發 泡 膠 箱 , 於 是 將 屍 體 拖 入 廁 所 用 利刀 進 行 肢 解 。
兇 手 計 劃 棄 屍 碧 海 , 於 是 再 將 磚 頭 放 入 發 泡 膠 箱 內 加 重 墜 力 ,並 用 尼 龍 繩 將 發 泡 膠 箱 綁 緊 , 然 後 放 上 手 推 車 。 警 方 稱 , 當 日 傍 晚 6 時 許 , 有 人 用手 推 車 推 一 個 白 色 發 泡 膠 箱 , 離 開 仁 發 大 廈 後 向 界 限 街 方 向 而 行 。 消 息 稱 , 兇 手 將 手 推 車 運 到 九 龍 城 碼 頭 後 , 將 盛 阿 梅 屍 體 的 發 泡 膠 箱 拋 進 大 海 , 直 沉 海 底 。

事 發 後 兩 天 ( 4 月 29 日 ) , 阿 梅 家 人 到 大 埔 警 署 報 案 , 由 於 阿 梅 並 非 一 般 的 乖 乖女 , 警 方 以 為 她 是 離 家 出 走 , 不 以 為 意 , 案 件 交 由 新 界 北 總 區 失 蹤 人 口 組 跟 進 , 並向 傳 媒 發 放 阿 梅 的 相 片 尋 人 。 直 至 前 日 , 警 方 接 獲 阿 梅 友 人 報 案 指 她 可 能 遇 害 的 消息 , 於 是 將 案 件 交 由 西 九 龍 總 區 重 案 組 調 查 。 重 案 組 探 員 根 據 線 索 , 於 前 晚 11 時掩 至 石 硤 尾 街 拘 捕 兩 名 24 歲 涉 案 男 子 。
警 方 昨 日 在 懷 疑 兇 案 第 一 現 場 的 石 硤 尾 街 單 位 調 查 , 發 現 廁 所 地 台 有 大 量 未 洗 淨 的 血 , 另 外 窗 簾 、 一 張 角 鐵 架 和 電 腦 開 關 掣 都 留 有 血 , 事 後 召 來 跟 蹤 犬 到 場 搜 集 證 據 , 並 由 鑑 證 科 及 血 專 家 搜 證 。 稍 後 警 方 將 其 中 一 名 疑 兇 帶 返 現 場 , 並 帶 同 一 個 假 人 進 行 案 情 重 組 , 沿途 攝 錄 機 拍 下 過 程 。 警 方 事 後 在 現 場 撿 走 電 腦 和 50 個 電 話 號 碼 等 證 物 。
另 外, 警 方 又 召 來 一 隊 俗 稱 「 水 鬼 隊 」 的 飛 虎 隊 蛙 人 , 在 九 龍 城 碼 頭 潛 下 水 中 打 撈 屍 體, 但 暫 時 未 有 發 現 。 同 時 , 警 方 到 阿 梅 大 埔 住 所 調 查 , 並 撿 走 電 腦 及 床 褥 調 查 。 由於 未 尋 回 死 者 屍 體 , 警 方 只 列 作 少 女 失 蹤 處 理 , 未 正 式 列 作 兇 殺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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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 sure which one is more accurate.
Anyways, it's still s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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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kill the murderer is just to settle the angriness of the dead's family. But think about this, to get killed is more torture or to spend the rest of the life in jail is?
No matter how much time for the "waiting period", only assume the police is smart  enough to investigate the truth within that period of time. Or else, 1 year or 2 years ... etc "waiting period" is also meaningless.
Sentence to death is no longer exists in HK anyways, and that's the rule of the game nowa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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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is no death penalty and that's why no waiting period is needed. You are welcome to appeal whenever you have new valid evidence.  BTW, don't you think the waiting period or extending the waiting period unnecessarily is also kinda waste of tax payers' money?
The fact is, money is not the top concern of making laws. If so, no matter you steal a dollar or kill a person, just simply sentence you death la (the cheapest way only needs a r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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