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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經翰: 法治根本不可動搖

常言道,政治上一日已經太長,證諸近期本港政局的變化,實為至理名言。

由社民連和公民黨提出的「五區總辭、變相公投」運動,因為打響頭炮的廣告用上「五區公投、全民起義」的惹火字眼,登時扭轉了整個局面。建制派本來見獵心喜,摩拳擦掌準備搶奪席位,自由黨田氏兄弟更率先偷步變相表態參選,但「起義」一詞惹怒北京,衝擊力太大,為免被中央指參與補選為「公投」、「起義」背書,自由黨即時打退堂鼓,民建聯和工聯會尚在觀望中。

「起義」僅煽情口號

但本港的親中政治人物,由政協劉迺強、劉夢熊到基本法委員會成員梁愛詩和譚惠珠,卻急不及待跑出來喝停,要求特區政府嚴正處理五名議員辭職問題。最好就是不承認他們的辭職合法,更應該修例限制議員辭職後再參選,還要求立法會財委會否決撥款,讓「變相公投」胎死腹中,「起義」功敗垂成。梁美芬甚至準備提出私人法案,限制議員隨便辭職再選。

「起義」一詞的確惹火,觸動中央神經,真正含義人人清楚,再強辯只會欲蓋彌彰。但香港人不是白痴,沒有人會認真看待,連始作俑者的「公社黨」也沒有這個意願,辭職補選只是「變相公投」,「起義」不過是煽情的宣傳口號而已事實上。

香港人有自知之明,務實得很,從來沒有與中央對着幹的念頭,「港獨」或「獨港」想也不會想,更遑論行事了。因此,建制派和親中人士實在不必大驚小怪,認真看待只會助長「起義」運動的聲勢,正中「公社黨」下懷,實在愚不可及。

不錯,香港人普遍都要求民主,多次調查顯示,贊成盡快實現雙普選的港人佔六成以上,但港人也認命,遲遲未有普選,不滿還不滿,卻不會「革命」、「起義」。但要求特區政府不承認人家辭職,不依照憲制規定依法補選,就不單是有法不依,更要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付上沉重的代價。客觀效果只會衝擊本港的法治制度和核心價值,削弱特區政府管治威信,損害社會整體利益。

原因很簡單,香港雖然沒有民主,但長期行之有效的法治制度,卻保障了每一個公民的權益,所以人人熱愛香港。正如前國家領導人李瑞環所言,香港是一個紫砂茶壺,法治就是我們最寶貴的茶漬,絕對不可洗去,否則香港便失去存在的價值,「一國兩制」也就名存實亡。

根據現行選舉條例,任何議員都可以任何理由辭職,而辭職以後,都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他們提出甚麼政綱,即使如何荒謬,包括所謂「公投」或「起義」,也有其自由,接不接受便由選民決定好了。

如果我們相信民主選舉制度,明顯違反民意的政綱,一定會被否決,有關政客根本不可當選。要求政府不承認人家辭職以及否決撥款補選的建議,實際上不是反對「公投」,而是剝奪港人作為公民的選舉和被選舉權,根本就是危害香港的核心價值。

在意義上,立法會否決補選撥款實與否決預算案無異,倘如是,行政長官其實必無他法,唯有依照《基本法》規定解散立法會重選。退一萬步來說,即使否決了補選撥款,特區政府法定補選責任也不可推卸,結果只可調動其他資源去搞,最後玩「公社黨」不成,卻玩死政府。

建制派反應過敏

說到底,今次建制派和親中人士的反應其實過敏,不但為行政長官添煩添亂,製造政治危機,也犯了毛主席所言的經典錯誤,就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公社黨」早已明言,「五區總辭」是「變相公投」,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行政長官應付之法很簡單,基本上只依法補選,不承認補選是「公投」便行。

事實上,特首已明確表明不承認今次補選是公投,不會受其約束,由頭至尾都只把它當作補選看待,依法辦理。反而現在建制派和親中人士當正補選為「公投」打壓,卻正中「公社黨」下懷,也破壞了本港彌足珍貴的法治精神,令絕大部分港人反感,實在得不償失,愚蠢至此,夫復何言!

五區公投﹐全民起義。
五區公投 -> 非合法途徑
而五區公投既目的係要取消工能組別﹐即“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
全民起義 ->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當年曾德成(中學生﹐曾鈺成弟弟)都 ...
soli 發表於 2010-1-30 12:53


法律上係補選,唔係公投,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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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公投﹐全民起義。
五區公投 -> 非合法途徑
而五區公投既目的係要取消工能組別﹐即“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
全民起義 ->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當年曾德成(中學生﹐曾鈺成弟弟)都只係響學校派傳單﹐就俾港英政府告煽動罪拉去坐監。
現在特區政府仲未拉人﹐只可以話特區政府比以前既港英政府寬容多了。
可惜很多港人/膠人卻以為係老奉﹐正正就如那些80後一樣﹐被縱壞乜都take it for gra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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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mingpao.com/20100130/gba2.htm

令人憎恨港司法即犯法

【明報專訊】根據香港法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罪包括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 ...
soli 發表於 2010-1-29 19:47


市民5區補選投票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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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mingpao.com/20100130/gba2.htm

令人憎恨港司法即犯法

【明報專訊】根據香港法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罪包括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 ...
soli 發表於 2010-1-29 20:47
好玩 玩吓添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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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快D報警啦~~~
有人煽動呀~~~
仲唔報警???
所有港獨呀~~暴力呀~~革命呀~~全部都係係建製派口中出黎~~
仲唔快D捉佢地????
S Internatsionalom
Vospryanet rod lyudsk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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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警察做乜仲唔做野拉人架?
soli 發表於 2010-1-29 19:47

係囉,如果真係犯法嘅話,我都真係唔明點解仲唔快啲去拉人囉。而且,既然真係犯法嘅話,點解民賤聯淨係叫執法部門自行考慮去唔去做野?

叫人去投票就係叛國㗎啦~

有病...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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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該晒民建聯幫手製造新聞,最好日日出來抹黑,等多啲人討論,明白五區公投的意義。

條例很清晰。叫人去投票,表達意見,完全合法、非暴力。
無希望無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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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mingpao.com/20100130/gba2.htm

令人憎恨港司法即犯法

【明報專訊】根據香港法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罪包括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等,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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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警察做乜仲唔做野拉人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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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係犯左煽動罪﹐若晌港英政府時期﹐一早拉左去審同坐監。
soli 發表於 2010-1-29 19:47

一而再

狗口長不出象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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