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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raum 於 2008-5-2 21:44 發表

香港警方抬走陳小姐,故然係為左佢個人安全,但犯事既唔係佢,卻要抬佢走,剝奪左個奉公守法既市民去和平表達自己意見既權利,而枉法既滋事份子卻有得留低,咁樣又公義嗎?

-力 ...


若果你係polic operation commander, 敢問你会點做? 如何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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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raum 於 2008-5-3 01:03 發表

挑釁同犯事既係班大陸群眾,陳同學除左和平表達自己意見之外並無做其他乜野。要保護市民,要保障陳同學既安全,自然係從班滋事份子著手。初步既做法係分隔兩幫人,勸愈班大陸群眾。當然,我相信咁做唔會太有用,但程序有跟住來做既須要,第一步唔得就升級去做第二步既程序,亦即係班滋事份子唔合作就開始進行驅散/驅趕,再繼續唔合作既話就拉人


若果我是那可憐的前線小差人, 我就会問指揮官:

a) 即係話, 組成陳同學人肉保護罩, 跟住因" 唔合作 "就驅散/驅趕" 唔合作 "既話就拉人? (Y/N)
b) 何謂" 唔合作 "?
c) 若果未有人郁手咁用乜法埋依據叫人走?
d) 若果等有人郁手而有人受傷咁係咪又有責任?  
e) 若果幾百人" 唔合作 ", 揀邊個?
f) 要幾多個差佬?
g) 是否要等陳同學唱完套戲?
h) 如多過一group 如陳同學之流, 要幾多個人肉保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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