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抱主觀偏見,凶嫌便「情操高尚」
撰文:顏純鈎
這幾天最令人矚目的事,是香港法官郭偉健判將軍澳連儂牆傷人案,把傷人的被告自首、後悔行為稱為「情操高尚」。仔細閱讀該案判詞,除了案情陳述之外,通篇充滿對香港年來社會運動的偏見,很顯然,這個法官把他對一些社會現象的不滿,帶入他對案情審理的過程中了。出於對香港反送中運動的偏見,導致法官對被告傷人的同情,出於這種同情,又導致法官將被告嚴重傷人的行為,譽為「情操高尚」。
法官也是人,不可能對社會現象沒有個人看法,但法官個人的愛憎,絕不應該帶入他審理的案件中。案件的是非曲直﹑嚴重程度﹑量刑標準﹑判詞撰述,都不應受法官個人政治傾向和社會關係的影響,那才叫做公正無私。
假如同情社運的法官,把他追求普世價值的情緒帶入自己審理的案件,而對社運持敵視態度的法官,也把他的政治傾向帶入自己審理的案件,那就沒有一個統一的司法體系了。不同法官互相打架,司法程序與準則被各自搬龍門,那還有香港的法治嗎?
讀郭偉健的判詞,很強烈地感受到他對香港人爭取民主自由﹑抵制中共獨裁統治的正義行動,充滿偏見和不滿。筆者以前很少閱讀法官的判詞,不知道在其他的案件判詞中,有沒有法官如此長篇累牘地﹑充滿強烈個人情緒地分析案情。一個法官對案情有先入之見,他如何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去審理案件,他又如何以統一的法治精神和準則去審理不同的案件?
今日他可以因敵視社運而袒護蓄意傷人的藍絲罪犯,他日他也可以因保護建制而重判同樣犯罪的黃絲罪犯。一個法官如不能有意識排除個人的政治傾向﹑愛憎感情﹑社會關係等因素的干擾去審理案情,他就不是以公正嚴明的「高尚情操」去判案,他就沒有資格被賦予如此重大的權力,去裁決社會上的道德倫理糾紛,他應該先檢討自己的專業操守。
一個人的情操高不高尚,不同價值觀有不同標準,純粹是主觀的臆測,不應該作為判案的標準。傷人就是傷人,傷了多重就是傷了多重,與凶嫌的思想意識沒有關係。即使一個動機高尚的兇犯,也不會因為他高尚就不必論罪,或因此得到減刑。法律不論斷人的思想,只論斷人的行為。法律以思想來定罪,是中共那種獨裁體制的法律,香港當下並未淪落到那種地步。
依郭偉健的邏輯,那個淋天拿水燒死藍絲市民的罪犯,在同情社運的法官心目中,會不會也是「情操高尚」的人?每個罪犯都可以因他的政治傾向﹑家庭環境﹑社會關係而成為「情操高尚」的人,那香港監獄裡就關了大量「情操高尚」的罪犯了。
照此邏輯,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的恐怖襲擊,也可以稱為「情操高尚」了,因為他們都以愛國為名義而殺人放火,愛國也可以稱為高尚情操。
法庭上永遠安放著正義女神的雕像,雙眼蒙布,表示沒有偏見,一手持天平表示公正,一手持劍表示嚴明。郭偉健法官忘記判案時要蒙住雙眼,他用一隻眼仇視香港人的正義抗爭,用另一隻眼同情暴力傷人的兇犯,這個法官完全忘記了自己的身份,他自己是否當得上「情操高尚」呢?法官沒有「高尚情操」,香港還能有法治嗎?
筆者不知道,郭偉健判案時,只是純粹基於個人的政治傾向和感情好惡,還是有其他社會關係的影響。筆者只知道,中共若要瓦解香港的司法制度,一定從個別的法官入手,運用他們的影響力,誘之以利,脅之以害,動搖他們的專業操守,一個一個法官攻克下來,香港法治就屍骨無存了。
一個律師如果嚴重違反專業守則,有專業律師會去處置,一個法官如果嚴重違反法官的專業守則,又有什麼機制去處置呢?筆者有此一問,望有識之士有以教我。
(稿成後看到消息,郭偉健另一單主審法官的工作已經被他人取代,看來他還是要為他的「情操高尚」論,付出一定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