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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聞] 出售非主要居所得益 業主可被抽稅高達50%

曾任加拿大稅局刑事調查員的多倫多註冊會計師陳蔭庭(圖)指,稅局於去年10月實施的新例,主要是針對及防止有人以「主要居所」來避過出售物業後所得來的利潤要繳交巨額稅款。如果是非主要居所的樓房出售、出租、或用作投資所賺到的資本收益,抽稅可高達50%。
陳蔭庭表示,如果納稅人於去年將「主要居所」賣掉的話,根據去年推出的新稅例,是應該在今年的報稅表中如實填報,包括成交日期及金額等。物業升值賺得的部分,不論多少錢,都仍是免稅的,所以絕對沒有任何影響。
一直以來,稅局都沒有立例規定納稅人在出售主要居所的所得或損失必須向稅局申報。可能是稅局發現愈來愈多納稅人借「主要居所」來瞞稅,於是在去年實施這項稅務新守則,以便更有效地追查。
他又表示,納稅人在填報已將「主要居所」出售時,還要回答稅局的連串問題,如「主要居所」的地址、提供車牌、安省保健卡、水電煤氣費單等,以便稅局核實是否與「主要居所」的地址相符。另外,報稅人亦要向稅局提供家庭醫生的地址,以便稅局求證等。如稅局發現有任何疑問的話,會向報稅人展開調查。如果不能出具證明,稅局可能會認為當事人說假話,或不誠實報稅,後果可大可小。
陳蔭庭指出,如果納稅人是將「主要居所」的部分房間或地方分租出去,而自己、配偶或孩子仍然住在「主要居所」的話,就算將這「主要居所」出售,亦可免除利得稅。但若是出售或出租完整的一間屋或單位,則出售或租金的資本收益,如果是有賺的話,是要繳交50%的利得稅。他呼籲大家應該如實報稅,不要因小失大,惹來不必要麻煩。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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