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署狼過大耳窿
欠債八萬竟要「償還」二百卅萬元,破產管理署獅子開大口!一名已移居加拿大的七十五歲老翁,因欠債八萬多元而被法庭頒令破產,但作為其破產資產受託人的破管署,竟向他徵收高達二百卅多萬元管理費,老翁不服提出上訴,與署方對簿公堂。上訴庭昨直斥破管署的收費毫無根據,行為可恥及無法無天,判老翁得直,下令將破管署收費勁減至僅七萬元。
75歲孫伯上訴得直
今次訴訟爭拗點,在於破管署內部原來一直奉行「能者多付」政策,向破產個案中資產較豐厚的破產者「開刀」,以補貼其他個案中未能收回的費用,而破管署援引作為收費標準的《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附表,亦有值得商榷之處,該例於八五年制訂,附表列出卅二個收費項目,大多屬定額收費,但亦有按破產者資產值而計算的按比例收費項目,而非按署方實際工時來收費。
案中上訴申請人孫建寧(譯音),早年移居加拿大,他在西環高街擁有舖位,因拖欠舖位所在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八萬多元,而被法庭頒令破產。他其後成功申請廢止破產令,但在他破產期間擔任其資產受託人的破管署,卻向他徵收二百卅多萬元服務管理費。案件於去年交至原訟庭,原訟庭已下令扣減一百五十萬元,但破管署及孫均不滿,早前一併上訴,孫要求完全減免收費。上訴庭早前展開聆訊,至昨日頒下判詞,裁定孫伯得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