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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丁解釋,草擬基本法的八、九十年代,香港面臨信心危機,大批年富力強的社會各行業精英,爭相移民外國,連生育下一代,也傾向在美加進行,為子女前途買個保障。
成班草委和魯平坐埋一傾談,都覺得,如果香港前景秀麗,要吸引已經移民外國的人回港不難,問題在於這批人的子女一旦在外國出生,而又沒有本港居留權,那麼無論回歸後香港有多繁榮,這些孩子的父母為了照顧下一代,回流本港的機會,差不多等於零。
於是,就有了基本法二十四條第三項的寫法: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有香港永久居留權,其後引發九九年的吳嘉玲案大人釋法。而二十四條第一項,提到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也有居港權的條文,亦即是今天雙非嬰的起源,正是在當時大批港人移民到外國生育,草委害怕香港變空城、死城,多於擔心香港被雙非嬰逼爆的時代背景下寫成。
馬丁表示,當時魯平拍心口說中央會控制內地人來港,勢估不到二十多年後會有自由行。
追本溯源,如果說,當初因為港人大量湧到外國爭取居留權和產子,最終導致基本法的條文,有利於今時今日大量內地人合法地湧來香港產子爭取居留權,這個推論,不過份吧?
如果現在那些為了想過更好的生活,合法湧港產子爭取居留權的內地人,要被指為掠奪香港資源的「蝗蟲」,那麼當年為了過更安穩生活而湧去外國產子爭取居留權,佔用外國社會資源的港人,豈不是第一代「蝗蟲」?而且更是直接蜉化出第二代內地「蝗蟲」的第一代「港蝗」?也就是「萬蝗之蝗」?
昨日因,今日果。或者用古惑仔電影的常見對白,出得來行,就預左要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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