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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raum 於 2008-5-2 07:01 發表
基本法裡面係有寫明話市民有表達意見、遊行、集會、同示威既權利架。當然,條死人遊行、集會法裡面亦被特衰政府加左個要得到警方既不反對通知書,亦即係變相打壓言論自由。但點都好,如果條友攪事,你咪到時拉佢囉。警察不瀏 ...


咁如果拉登既得力手下想入境, 係唔係應該舉旗仔歡迎佢, 因為佢有表達意見、遊行、集會、同示威既權利~
佢又未恐怖襲擊香港, 要等佢襲擊左或者意途襲擊既時候先去拉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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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窮人含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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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raum 於 2008-5-2 11:36 發表

旅客來到香港,亦要遵收香港既法律。咁佢係外唔係外國人,又有乜野分別?


麥莊莊,你此言就差爾啦。請問呢位丹麥既 Jens Galschiot 又係唔係同拉登D馬仔一樣呢?和平示威又豈同恐怖襲擊呢?你用呢個比喻,未免太過差天共地,有混 ...

比著係小弟去恐怖襲擊一個地方, 我都一定會話自己係和平示威, 或者係去吃喝玩樂.
話唔定有關當局收到可靠消息認為此君對香港既安全及形象構成威脅, 我地呢d 局外人又點知咁多野w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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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黎香港要守香港發例但唔代表擁有香港市民同等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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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窮人含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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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美國一班議員同傳媒都齊聲話無需要俾伊朗民選總理內賈得響美國發表意見既權利。
我係以呢個做準﹐香港亦都無必要奉旨俾外國人黎本港發表意見甚至示威遊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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