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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女移民懷孕無看病紀錄 申入籍計居留日成被拒證據
效前夫拿兩本護照出入境 未報曾留中國
【明報專訊】一名效前夫拿兩本護照出入境的中國女性移民申請入籍﹐但是其居住加拿大的日期存在疑點﹐公民法官指稱有來自中國證據顯示申請人有一段時間在中國,但她在申請中則沒有提及,拒絕其申請。申請人在律師幫助下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負責審理的法官認為上訴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因此駁回其申請。 當事人中國出生﹐今年47歲。她於2003年5月28日落地加拿大。到2009年4月13日申請入籍。在她的入籍申請中﹐她宣稱自己有352天未居加拿大。按此計算﹐她居加日期是1108天﹐比規定的入籍需要的最低日期多了13天。 但是﹐2014年10月6日﹐她的申請被拒絕。她對此向聯邦法院尋求司法覆核。到了2015年3月3日﹐移民部同意就她的入籍申請重新審理。她於當年9月接受了公民法官的面談。 對她居加日期﹐其中主要的問題﹐是當事人從2006年1月11日到這一年9月27日的8個月時間的去向。 當事人稱﹐她於1月11日從美國返回加拿大﹐另外於9月27日又前往美國。但公民法官發現﹐這2次旅行都沒有證據﹐無法決定其時間的長短。 此外﹐公民法官發現﹐她返加的日子正好是她前夫所稱她從中國返回的日期。而來自中國的證據顯示﹐她於2006年當中的確有一段時間在中國。但她在申請中則沒有提及。 最後﹐公民法官對她所謂9月27日前往美國的說法很懷疑。因為美國的邊境保護當時已很嚴格﹐她進入美國的情況不可能毫無紀錄。或者﹐公民法官懷疑她有第2份旅行文件﹐但在申請入籍時沒有表明。 公民法官再看當事人的其他證據﹐其中她的看病紀錄是重要事實。而法官發現﹐從2006年2月3日到10月12日﹐她沒有看病。而該段時間正是她懷孕的日子。 當事人聲稱﹐這段時間內﹐她接受了體外受精﹐然後按照「中國的傳統做法」﹐躺在牀上靜養。但公民法官稱﹐當事人未提供體外受精程序的文件﹐也找不到那個據說要她臥牀靜養的人。 此外公民法官不理解﹐她靜養結束後﹐從7、8月份到10月﹐也仍然沒有就醫的紀錄。為此﹐公民法官認為﹐她可能比她自己聲稱的更早的時間去了美國﹐接受產前護理﹐而沒有在加拿大做。 由於種種疑點﹐特別是這8個月中當事人似乎「行蹤不定」﹐使得公民法官無法確定相關的4年中她居加的天數。為此拒絕了她的入籍申請。 當事人在律師幫助下﹐要求司法覆核。理由是2條﹕公民法官忽略證據﹐認定事實時發生錯誤。公民法官違反程序公平原則。 聯邦法院法官稱﹐公民法官認為當事人未能明確顯示她在相關時期、尤其是那8個月內持續居加﹐是相當合理的。在這8個月前後﹐她看病的次數都相當密集﹐有時甚至是每天。但這8個月當中﹐看病方面卻完全「保持沉默」。她提供的理由包括沒有車、不願在冬季離開家、需要靜養等等﹐都令人難以置信。況且這8個月也並非都是冬天。 至於公民法官在程序公平方面是否有問題﹐聯邦法院法官審理全過程後認為﹐公民法官自始至終滿足了程序公平的要求。 基於上述理由﹐聯邦法院法官駁回當事人司法覆核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