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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聞] 華漢偽證擔保家人團聚 10年後被揭失居權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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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移民通訊匯編》(Lexbase)特別介紹了加國聯邦法院,今年1月27日裁決駁回一宗司法覆核申請的案例。案中一個已獲得加國永久居民身分的華裔男子,於2007年擔保母親和姐姐親屬團聚移民時,偽造自己的收入和就業情況。當事人耗時近7年,於2013年成功令家人獲得永居民身分,但移民部於2015年發現其當初申請親屬移民的資料造假,他自己的身分被取消,並面臨遞解。
案中當事人為一個唐姓男子,於2006年5月以受擔保的海外配偶身分抵達加,於同月獲得加國永久居民身分。當事人於2007年7月與擔保他來加的配偶離婚。同年10月,當事人自己作為擔保人,為其母親和姐姐申請家庭團聚類移民。他由移民顧問協助向移民部提供擔保資料。其母親和姐姐於2013年1月獲批永久居民身分。
收入和工作經驗造假
當事人於2012年結識另一女子,兩人的孩子於2014年8月出生,這名男嬰具有加國公民身分。不過當事人與男嬰的母親後來停止見面,他獨立承擔撫養男嬰責任。當事人於2015年被移民部發現,當年在擔保母姐家庭移民的資料中,就其工資收入和工作經驗造假,移民部依《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第40條(1)款裁定,當事人因提供虛假材料(misrepresentation),不得在加國居留。
事主就他的遞解令(removal order)以人道理由(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H&C)向加拿大移民難民局上訴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IAD)申訴,原因是他的孩子年幼無人照顧。IAD駁回其申訴,當事人再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IAD處理當事人的上訴時,承認他已在加國10年,並有工作,這對其有利,但他在加國的資產和社會聯繫有限。IAD也考慮了當事人有兩歲兒子需要照顧,而孩子的母親很少承擔責任。IAD在當事人犯下造假,與其提出的人道理由,即由孩子的最佳利益出發而權衡,終裁定人道理由不充分,不接受有關上訴,維持遞解決定。
負責審理司法覆核的聯邦法官指本案圍繞兩個核心問題:一、IAD裁決時是否不合理地偏重考慮被告做假;二、IAD在認定孩子的最佳利益時有否偏差?法官就IAD的判決分析,肯定其裁定合情合理。
當事人向法庭稱,他在擔保母親及姐姐移民的申請文件中造假屬於程度較輕微,IAD考慮這因素不應超過他所提出的人道因素。但IAD認為當事人在擔保材料中偽造其收入和僱主情況,目的是令自己達到移民部所規定的擔保人的最低收入要求。這直接關係到他的擔保是否獲批,因此是嚴重造假,損害了加國的嚴肅移民制度。
IAD拒受當事人聲稱自己是不良移民顧問受害人的說法,指當事人簽署所有申請表格,即表示他宣誓所提供內容屬實。
上訴庭駁回覆核請求
法官又指IAD發現當事人沒有悔意、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他是否已在加國紮根、或被遣送回國會否影響對母親和姐姐的生活,也未能證明若他把孩子一起帶回國會有何障礙。這些都令他基於人道理由申請免於被遣返不成理。
法官強調,孩子最佳利益是重要考量,但還要與其他因素一同權衡,指IAD做法正確並全面考量各種因素。法官肯定IAD的裁決合情理,因而決定駁回當事人的司法覆核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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